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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人說:“一流的企業做標準,二流的企業做品牌,三流的企業做產品”。盡管此話無從考證,在編制標準經費“捉襟見肘”的情況下,參與制定行業標準的企業掌握絕對的話語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金屬應用技術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鋼結構協會資深專家柴昶結合多年來參加鋼結構工程技術標準編制工作的親身體驗,對鋼結構標準化工作的現狀進行了深刻的剖析,并提出了相應的改進建議。
一、序言
近年來,我國建筑鋼結構工程建設與應用技術迅猛發展,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極大地促進了鋼結構技術標準化工作的進展。據不完全統計,現與鋼結構設計、施工有關的技術規范、規程和材料標準多達140余項,較20世紀80年代約增加了兩倍以上。技術規范(程)是其相關專業最高綜合技術水平的總結,又是工程建設的依據與法規,這些技術標準的頒布執行,無疑對指導、規范設計和保證工程質量,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保證作用。在編制標準的過程中,技術標準的相關管理部門、相關的行業協會以及各參編單位做了大量工作。此外,相關的設計、施工單位也將技術標準的貫標與ISO認證掛鉤,強化了質量管理工作,這是我國工程建設的重要經驗。
二、標準的現狀與問題
1.國標負責制與多種效力標準并存的問題。強制性國標與多種級別、多種效力標準并存是現行標準管理體制的基本特點,也是新中國成立初期學習前蘇聯,且迄今基本未作改變的做法。在專業技術水平較低的一定時期內,由專家或研究機構制訂規則,強制性地規范行業技術工作,對工程質量與提高工作效率確會起到積極的保證作用,但是,與日、美等發達國家相比較以及實踐經驗表明,這種做法往往會造成專業技術人員對規范的過分依賴,降低工作中的主動性和創新精神,淡化責任感。當相關機構或專家系統不能提供及時長效的技術支撐時,還會降低規范的先進性與技術含量,阻礙新技術的采用。2003年版、2013年版《鋼結構設計規范》的修訂也都已顯示出這些弊端。
2.標準系列與數量過多的問題。標準類別與系列與數量過多而不便應用,是現行標準體制的又一弊端。由于技術標準按原工業部門分工成系列編制等歷史原因,加上技術發展又呈相互交叉的特點,致使現在的鋼結構設計、施工遵守或參照的技術標準涉及國標(GB、GB/T)、建筑行業(JG、JGJ、JG/T)、冶金行業(YB)、機械行業(JB)、協會標準(CECS、CEES)、地方標準(上海、天津、北京)及構(配)件標準圖等多個系列、多種標準,包括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發布的“技術導則、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如此龐大的信息量,要求專業人員學習、理解和執行,其難度可想而知。據悉,在注冊工程師培訓班上的一次調查表明,年輕設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能主動查閱規范的人數不到30%。此外,當前設計充分利用電腦軟件、文件拷貝已成為主要設計手段之一,在設計時遵守規范的意識已有所淡化。在這種情況下,必然會導致專業人員設計概念的退化,正確應用規范的能力、專業素質的降低。
3.標準的效力級別多、在規范中設置強制性條文的問題。現行各類國標、行標、甚至地方標準都分為強制性、推薦性(加T標記)兩大類。效力級別劃分太多的結果是設計人員在應用中的效力概念反而不易清晰。此外,20世紀90年代中期又開始在規范中設“強制性條文”,未遵守者還要被處以罰款。后期又規定了強制性“施工圖審查”(主要審查是否遵守規范或強制性條文)。據說這都是為了保證工程質量而特別規定的“有效措施”。筆者認為,這是不符合設計與工程質量管理原則的。從概念上講,設計或工程質量應由加強質量教育、提高設計人員責任感與業務水平、強化質量管理體系、執行全面管理等科學方法來保證。高質量絕不是“強”出來或“審”出來的。20世紀80年代及以前的大量重要工程的設計、施工并無此“有效措施”,而整體質量并不低于甚至高于現在,就是最好的說明。筆者認為,規范中條文的效力分級早就在用詞上以“不得”、“應”、“宜”、“可”等明確界定,現又新加“強制條文”,是否意味著非強制性條文就可以不遵守呢?顯然不是。這一做法不僅會導致應用概念上的混淆,同時還存在著延長設計周期、增加設計成本、設計關系復雜化與責任難以界定等弊病。在操作中,審圖與被審單位常因水平差異或對規范理解不同而產生矛盾、爭議,且需仲裁。為解決這一矛盾,相關單位又組織編制了《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實施導則》指導仲裁,使這一治標不治本的方法更為復雜、繁瑣。再者,強制性條文的確定方法也不盡科學,一般是按條文總數的10%~12%指標來確定的,難免有“湊數”之嫌。譬如,《鋼結構設計規范》將“承受動荷載的普通螺栓受拉連接應采取防松措施”定為“強制性條文”,就顯勉強。實際上受動荷載的連接,原則上均應采用高強度螺栓,而不宜采用普通螺栓。對強制性或推薦性標準的確定也有類似情況,譬如,新編制的《低層冷彎薄壁型鋼房屋建筑技術規程》JGJ227—2011與《拱形鋼結構技術規程》JGJ/T249—2011,后者應用面較廣并對安全性和技術經濟合理性要求更為嚴格,反而被定為推薦性標準。